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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璧山区委、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教师23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2季度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三)报考岗位1—14的考生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且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相应教师资格(音乐、体育、美术岗位可放宽到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专业要求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执行;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7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区教委(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二号楼411室),联系电话:(023)85284516。
(三)报名方法: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岗位1—14的考生还需提供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50元/科缴纳笔试考务费。
(四)开考比例
岗位1—14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五)领取准考证
报考岗位1—14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7月27日下午14:00-17: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分值各为100分。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专业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7月28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50%+《专业科目》×50%。
(二)面试
岗位1—14进入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3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无比例规定,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说课、上课或素质测试)的方式进行,总分值100分,当场公布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1.岗位1—14计算方式: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岗位15—21计算方式: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3.考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
体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教委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教委组织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不作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此外,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岗位1—14的考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教师资格的(音乐、体育、美术岗位可放宽到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取消聘用资格;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岗位15—21的被聘用人员,若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未在招聘单位服务满2年),除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外,并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十、过程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面试通知、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通知、体检结果、考察、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网上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肃纪律,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3-4141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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