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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十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4435 次 日期:2008-07-15 0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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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从性质上讲,它主要是一种教育手段。但对严重违反诉讼活动的行为若仅仅用训诫、具结悔过等教育方法不足以排除妨害时,应给予必要的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此时它又体现为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地行使审判权;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③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④教育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由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即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伪造、毁灭证据等。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只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并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过失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第四,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这里指的诉讼过程包括从起诉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在民事诉讼过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所进行的行为不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情形下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也应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第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妨害行为,包括一般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在庭审时录音、录像,不公开审理时强行进入法庭旁听等;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

第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趴及其他人所实施的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及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其他妨害行为,具体包括: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故意灭失。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包括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等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等方式使不是本案证人的人作证,或是让本案证人作虚假证明。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这类行为是针对已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强制措施的财产所为。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这些行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了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这是在执行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第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①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②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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