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包括决定参照的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法律适用涉及以下的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如下:①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②是法律规范的第二次适用;③是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适用;④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适用行政机关在第一次适用时所适用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法》适用的规则
1.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审判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可见,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宪法。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规章的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但对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对合法的规章承认其效力,并据以审查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审判依据,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离不开规章,尤其在法律和法规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而规章做了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参照适用。规章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规章,应首先对规章进行审查,审查规章的制定及其内容是否合法,以决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当规章的制定有法律、法规的根据,且其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参照适用。当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人民法院审查规章,不能对其合法性与否作出裁决,只能决定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是否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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