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①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②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③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④刑事侦察行为,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实施的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行为;⑤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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