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服务于考生,服务于社会”的宗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文山学院(学校代码:11556)。地址:云南文山城学府路66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按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全面、准确、规范地履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承诺。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文山学院的学生,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要参加当地招考院或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 “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联考,专
业成绩不低于各省区市要求的最低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文化录取控制线的,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各省区市组织的有关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 ;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 ;依次类推 。我校将按投档批次的先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 优先的原则。在安排专业时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依次从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到服从志愿的顺序安排专业。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在校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捐助、学校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8886220,传真:0876-2152378,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8886204。网址:http://www.wstc.net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文山学院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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