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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在考核综合素质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二、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纪委监察处、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及5名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计划的制定,推免生名额的确定和推免生考核及推免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等。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具体开展学院的推免工作。
三、名额安排
第四条 推免生名额确定办法如下:
(一)根据各学院预计毕业生人数,按教育部下达我校推免计划,核定系数分配推免名额。如有剩余名额,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决定其分配。
(二)各院(所)接收推免生应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院(所)接收推免生人数学术型不得超过前一年度院(所)学术型专业实际招生人数的50%,专业学位接收人数不受限制。学校接收推免生总数不超过当年总招生规模的50%。
(三)学校每年推荐一定指标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留校从事辅导员工作(简称“优干推免”),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学工处共同制定。
(四)教育部下达给我校一定指标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参加国家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简称“研究生支教团”),由校团委负责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按照各自推免生名额的1.5倍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额,排名推免生候选人名额之外学生不得进入推免工作相关程序。
四、推免条件
第六条 推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关心集体,成绩优异,能力突出;
(三)基础知识扎实,无不及格课程记录,前6个学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所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80%,且本专业排名在本院同类学生中处于前40%以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某门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四)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涉外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外语水平应达到与英语水平相当的级别;
第七条 “优干推免”条件另行规定。“研究生支教团”条件另行规定。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不受第六条第三款限制,但必须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中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一、二等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限特等奖)。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美国数学模型竞赛、美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国际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等,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
(二)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亚洲一、二等奖、国际一、二、三等奖 (非学科竞赛不在此列,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获全运会、亚运会及国际级运动会金、银、铜奖。
第九条 艺术学院、体育学院个别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特别重大成绩或奖项,确实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由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后,经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可不受排名影响成为候选人,联名推荐的学生要参加面试。
证明学生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写实性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教授本人书写)要进行公示,相关学院院长或书记和3位推荐教授本人要在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到场阐述推荐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一)健康未达标者。
(二)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十一条 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型:基础知识扎实,无不及格课程记录,前6个学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所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80%,且专业排名在本院同类学生中处于前15%以内。如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其他条件同推荐条件),且在学院推荐名额范围内如排名未在前15%以内时,学院可依次顺延至前30%。
(二)专业学位:同推荐条件
五、推免程序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推荐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第一次申请专业应为本科所在学院相关硕士专业,国际学院和本科所在学院硕士专业报考条件要求工作经验,应届生不能报考除外)。填写《江西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有关成果与获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材料,逾期提交无效。
2.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经教务处、学工处复审认定(教务处负责成绩的认定,学工处负责附加分的认定),按照基础成绩高低对符合要求者进行排序,根据可推荐候选人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对推荐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基础成绩计算方法为:
基础成绩=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附加分详见附件)
3.学院组织成立面试小组(本科专业较多的学院可成立各专业面试小组,可视情况在面试中进行专业考核),对本学院所有推免生候选人进行面试,按照综合成绩(基础成绩+面试成绩,其中基础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面试成绩原始分为百分制,折算权重后计入综合成绩,下同)高低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根据推免分配名额择优顺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内受理学生申诉请求,公示期结束后不予受理申述请求。公示无异议后,经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申请人获得推免生资格,向校内外推荐。
4.经体检合格的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获得推荐资格学生可在系统内自由填报校内或校外的三个志愿(其中一个须是本科学院相关硕士专业,国际学院和本科所在学院硕士专业报考条件要求工作经验,应届生不能报考除外;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接收条件见第十一条;“优干推免”、“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另行规定)。
(二)接收
我校接收获得推荐资格的校内外学生。
1.获得推荐资格的校内外学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系统提示完成相应流程。校外考生还应按我校接收外校推免生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获推荐资格学生如申请所属学院以外校内其他专业,需在规定时间参加申请专业所在院(所)组织的专业面试。相关院(所)确定是否接收并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不予接收则获推荐资格学生继续申请其他专业,直至确定最终推免专业。专业成绩计算办法按第十二条(一)中第3点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基础成绩带入专业面试阶段,专业成绩排序后择优顺次确定接收名单。
3.国际学院获得推荐资格学生提出申请,由申请专业所在院(所)负责组织进行专业面试,按第十二条(二)中第2点执行。
4.所有接收工作须在学校推免工作日程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找到接收专业者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5.所有获推荐资格学生确定专业后,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最终确认。
6.积极鼓励各院(所)物色接收获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985”高校推荐资格的优秀生源申请填报我校志愿。对符合条件申请者,专业、研究生类型不受限制,指标单独划拨给相关院(所),不受学校整体推免指标分配方案限制。
六、推免时间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进行,推荐对象的成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九月上旬下达本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表。
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如获得推免资格学生要求放弃推免资格,应在规定时间内(推免生名单上报功能关闭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申请后,进行递补工作。
第十五条 递补学生由放弃推免资格学生所在学院推荐,严格按照综合成绩高低在未获推荐资格候选人中顺次产生。
第十六条 如放弃推免资格学生所在学院无其他推荐候选人,则指标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分配。
第十七条 已获推免资格学生在规定时间(推免生名单上报功能关闭前三天)内未提出放弃推免资格者不得参加当年就业派遣,不能获得就业报到证。
第十八条 超过规定时间放弃推免资格者,其所在学院次年推免指标按1:1比例扣减。
第十九条 接收推免生不能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否则无效。未经复试的推免生不得录取;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参加研究生招生统考,否则取消推免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二十条 推免生在正式获得推免资格后必须到接收学校就读,并保证在两年内(学校公派留学除外)不办理出国留学手续。若违反上述规定,其所在学院次年推免指标按1:1比例扣减。特殊情况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刻取消其推免资格,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推免生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八、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接收外校推免生按《江西财经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江财字〔201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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