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从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4次,11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说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深入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状况,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19:00-21:00。参加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通过英语测试发放合格证,并记录为行业基本信息,该项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必备条件。关于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增加英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二、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注册会计师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200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将会在我站发布,请留意。
六、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2006年是从4月1日至4月30日,原则上是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考生可以在考试报名前后登录我站查看相关通知。
七、注册会计师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八、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每年的通过率都维持在12%左右,考生如果想顺利的通过考试,选择一个比较好的辅导班非常重要。云南培训认证网提醒广大考生,在选择辅导班时要从授课方式、师资、课时、学费、教学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
九、注册会计师成绩管理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十、注册会计师证书办理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通知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十一、注册会计师证书规定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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