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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2016年第一次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公告
来源: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864 次 日期:2016-01-05 1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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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5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户籍不限。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3日以后出生)。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各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象山县2016年第一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6年1月13日。

3.报名地点:象山县南部新城商务楼(象山县天安路999号)1号楼724视频会议室(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0574-65763924、13566533793。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象山县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报名。应届生须携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3张;历届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1寸彩色正面近照3张。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

5.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的均为我县紧缺类人才,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3:1;若不足3:1的,按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须真实有效。凡信息失实,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4)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5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外。

(二)考试。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由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考场设在象山城区(详见面试通知书)。考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面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若成绩相等,再进行加试,依次类推。面试主要测试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面试时间定于1月14日(详见面试通知书)。

(三)签约。根据面试成绩按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用对象,于面试当日晚上电话通知拟聘用对象,具备聘用资格的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四)体检。拟聘用对象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定于1月15日。

(五)考察。参照公务员考察标准进行考察。

(六)公示、录用。考察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xsrlsb.gov.cn)和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bxsws.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bxsws.gov.cn)发布。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

3.如体检、考察、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4.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见习期)满且取得执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的,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5.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象卫党[2015]13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6.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65725951(县纪委)。

8.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宁波市象山县2016年第一次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计划表(以此表为准)

附件2:象山县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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