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我的好友,因其临街商铺年久失修而又无钱维修,便与我口头约定,由我出资20万元帮其把商铺进行重建装修,然后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标准租给我使用十年。2005年6月,吴某收取我的房租定金5万元,并同意我把装修好的房屋转租给张某,每月租金1.2万元,租期十年。后来,吴某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立即返还商铺。本人与吴某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请问口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如何挽回损失?
张生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于你与吴某没有书面合同,所以你与吴某约定的口头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吴某随时有权解除合同。至于你为吴某投入的重建装修款以及支付的租约定金,你有权要求吴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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