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加速推进地区实现“两个率先”,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要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突出重点、以用为本,优先保障、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范围和领域
第四条 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工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范围。围绕天山南坡产业带发展,重点引进符合地区“64122”工程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并引导和鼓励向重点行业、产业领域集聚。主要包括以下9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及其科研团队;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4、曾担任过国内外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领导职务,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
5、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阿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及其团队;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7、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地区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8、具有硕士学位且为阿克苏地区紧缺专业的人员;
9、具有“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等其他需要重点引进的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电能源产业、现代煤化工盐化工产业,金属冶炼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林畜产品精深加工业,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2、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
3、农业产业化、特色林果业等地区优势产业;
4、地区重点扶优扶强的成长性企业;
5、高职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重要科研教学平台;
6、政法、宣传、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外经贸、城市建设管理、交通、水利、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第七条 引进人才方式。采取柔性引才和刚性引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柔性引才可通过兼职、咨询、学术交流、担任顾问等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方式进行,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课题、资金等形式与企业进行合作。刚性引进本人愿意来阿克苏地区工作且符合第五条的各类人才,可直接调入。
第八条 引进人才编制。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允许其先进后出。
第三章 住房保障
第九条 提供周转房。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1、对第1-3类人才到地区工作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住房;
2、对第4-5类人才到地区工作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住房;
3、对第6-9类人才来地区工作的,可向地区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提供周转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也可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由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每人每年参考标准为:第6类高层次人才10000元,第7—8类人才5000元,其他人才2000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4、地区、各县(市)在党政部门管理住房或集资房中设立引进人才公寓,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条 实行购房补贴。在地区工作满五年后,对引进的人才在地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第1-5类高层次人才50万元,第6类高层次人才30万元,第7-8类引进人才10万元。引进人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激励
第十一条 建立津补贴制度。实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兼职兼薪政策,对柔性引进地区工作的1-5类人才,可通过技术入股、成果转化、效益分红等特殊的收益分配方式与用人主体协商确定薪酬;对在地区设立院士工作站、科研机构或担任顾问的“两院院士”,由地区财政每年给予本人一次性补贴10万元,第2-5类人才每年一次性补贴3-5万元。对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约五年及以上的,五年内可享受津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2-5类人才5000元,第6类人才800元,第7-8类人才300元。津补贴按照核定的补贴标准,审核批准之日起由地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拨用人单位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和创业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可申请专项科研资金资助,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给予10—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高层次人才把科研成果在阿克苏地区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地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可不受职数和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职位或岗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特殊收益分配。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不受当地工资水平限制,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设立地区杰出人才贡献奖。对在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予以奖励,对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该奖2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注重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可参加地区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各类先进及称号的评选。积极向自治区推荐地区人才培养对象,被列为自治区人才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参政议政。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设立服务窗口。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地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的政策咨询和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配合,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解决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到相应的高中就读。
第二十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引进的第1-4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地区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地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一条 简化落户手续。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和朋友处。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地区的高层次人才,由地区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顺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地区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衔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完善体制内外人才评价、吸引、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及其衔接,进一步落实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社会保险政策,支持人才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实现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地委、行署确认,并明确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具有学历和职称的,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引进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举办引进人才联谊会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及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阿克苏地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各项政策的配套,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允许企事业单位从上年度收益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保障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将人才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开发和经营,鼓励个人投资发展人才事业,吸引社会资金向人才发展事业集聚。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向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对经考核不能履行约定岗位职责的,解除协议或聘用合同,并取消相关待遇。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述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享受创业资助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各种津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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