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2016年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认定时间
自4月11日开始至8月31日截止。
二、申请人员条件
(一)对象范围
2016年普通院校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丘市户籍;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
(二)学历标准和普通话等级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前期准备工作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及现场确认前,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申请人须于2016年6月27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2.商丘市网上申报时间段为:4月18日—4月29日,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认定机构规定日期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首页,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3.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日期与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日期一致。
4.申请人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四、提交材料及现场确认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到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全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体检后由体检医院统一反馈)。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5)学历证书(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016年3月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打印件2份)。(A4纸复印)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提交照片1张(与网上申报时同一底版1寸证件照)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是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板。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以上材料顺序左上角装订。
《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hnjszg.gov.cn) 自行下载打印。
(二)提交材料及现场确认日期
申请认定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为:6月28日
确认地点: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神火大道中段86号)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请咨询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五、结果告知及证书发放
认定材料审核、结论告知及证书发放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176号)规定执行。
该类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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