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2016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以及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格复审及考察
资格复审、考察将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区(含新区,下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通知体检合格的考生及体检时已怀孕的考生参加。考生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提供有关资格复审、考察所需证明材料以及申报聘任所需材料(见附件2、3、4、5)。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资料、与考生面谈、到考生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
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妨碍资格复审、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将被取消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将不予聘任。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资格的考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放弃声明。
考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至2016年5月31日止仍未参加所报考职位的资格复审、考察,或者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提交《考生申报聘任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主管部门可按其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其中,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及尚未被毕业院校或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就业派遣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应届毕业生)参加所报考职位的资格复审、考察及提交或补齐《考生申报聘任所需材料清单》所列材料的截止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7月15日。
对于因递补而列为资格复审、考察对象的考生,需在体检合格后60日内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按照要求提交或补齐有关材料,否则主管部门可按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
二、公示及聘任审批
资格复审、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分批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投诉且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任;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受理聘任审批。聘任审批结果由主管部门反馈拟聘人员。
在资格复审、考察或公示环节,因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职位的,于2016年9月30日前可进行递补,但需由主管部门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递补意见,逾期将不再递补。
三、报到及后续手续办理
(一)报到。
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应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申报聘任时填写的不同身份持以下报到材料向各招考单位书面申请预报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市内外社会人员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人员调配有关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报到材料齐全的由招考单位反馈预报到通知书,并由其主管单位通过公务员管理子系统申报人员报到相关信息,经拟聘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向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起始时间、聘任合同起始时间和起薪时间均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报到之日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市直机关的新招聘公务员以主管单位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备案的时间作为报到之日;2.区直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新招聘公务员为应届毕业生的,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备案的时间作为报到之日,其他人员以所在单位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备案的时间作为报到之日。
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到各招考单位预报到的,可按未到岗工作处理,并由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聘任。
(二)订立聘任合同。
新招聘公务员应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与用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8号)以及《深圳市2016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订立聘任合同。应届毕业生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新招聘公务员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将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限的30日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他相关手续办理。
新招聘公务员应当在订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用人机关要求将本人的人事、学籍等档案转移到指定档案保管部门。非深圳户籍新招聘公务员还应当在订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新招聘公务员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人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四、试用期管理
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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