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确保艺术类专业生源质量,促进学校艺术类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关于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教务处、设计艺术学院协同参与,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按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人数1:4的比例划定,各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统一成绩标准划定,不分专业划线。
第五条 对于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的录取基本条件为:(1)同时获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校考合格证;(2)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六条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七条 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综合成绩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八条 对于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美术专业成绩采用其省联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计算原则执行。
第九条 体检限录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点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与考点或考点主管单位签订专业考试协议书,明确考点和学校的权责关系。
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拔
第十二条 学校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廉洁自律的同志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三人,由招生就业处统一选调,监察处审查,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报名
第十四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且我校设有专业考试考点省份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在考点受理报名,不接受跨省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需按考点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报名所需证件和有关信息。考生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费。
第十七条 考生登记表和准考证上应注明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年度代码,第三、四位为省份代码,第五位为考点代码,第六至九位为考生报名流水号(形如:11 43 1 0001)。
第六章 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注重考生基础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的考查,必考科目为素描、色彩,单科满分成绩为100分。
第十九条 试题库建设和管理由设计艺术学院与招生就业处共同负责。年度考试前,招生就业处负责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
第二十条 考试主考由学校选派的主考人员和考点选派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学校选派的主考人员负责对整个考试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考试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并对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简易程序裁决;考点主考人员负责对监考人员、其他考务人员、考试秩序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由考点选派,并受主考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考人员负责试题保密和试卷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七章 监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提前5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试资料,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发放试卷纸并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要求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将身份证和准考证夹在画板的指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当众拆封试题,并将试题抄写在黑板上(考场无黑板的,监考人员要将试题重复读三次)。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逐一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试卷纸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在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考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报送考务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或不能当场认定的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和学校主考人员。
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二十八条 组考与阅卷评分采取回避原则,参与组考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参与该年度的阅卷评分工作。
第二十九条阅卷评分前首先拟定评分标准,所有试卷评分参考该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阅卷评分集中进行,以3-5人为小组单元,进行试卷成绩的评定。试卷拆封后,由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逐份检查,对有明显标记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试卷进行处理后方开始阅卷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分及登分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专业合格分数线划定后,专业成绩将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对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专业成绩合格通知单。
第九章 专业复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第一个星期内对录取的艺术类考生组织专业复查。对违反招生规定、考试舞弊或专业水平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章 监督与监察
第三十四条 监察处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受理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考点的违规行为由学校选派的主考向招生就业处报告,由招生就业处认定,并通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其纪律处罚决定由监察处提请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决与执行,其行政处分决定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学校行政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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