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财税)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6年佛山市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会计人员参加中央、省属各部门各种系统培训的,按《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手续的通知》(佛财会〔2014〕21号)执行。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采用面授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区财政部门在采取面授培训的同时,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网上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
五、报名方式
1.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或个人报名参加在发证机关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面授培训。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原市级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可参加禅城区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每期培训班培训2.5天,考试半天。
2.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全市持证人员可在购买学习卡后(或通过网银方式支付)自行登陆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skjxh.cn),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和考试,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年。购买学习卡的地址请登录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查询(www.fskjxh.cn)。
六、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会计从业人员,需参加由各区财政部门组织的集中考试,考试以开卷方式进行。考试不合格的,需再次接受各区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场培训及考试,直至考试合格。考试合格的培训情况由各区财政部门在该持证人员的《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各区持证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由区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3.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全市持证人员,其培训及考试均在网上完成。凡参加我市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培训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到本人会计档案,无需在《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盖章确认。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通过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skjxh.cn)“网上继续教育记录查询”功能查询持证人员的网上继续教育情况。
(二)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备案的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2.积极推行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市财政局已于2009年开始实行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各区应创造条件,鼓励本地持证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区财政部门应参照市级的做法,切实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考试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检查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即立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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