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制改革策略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真实、合法;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期间费用按税法归类
一、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一)原则上遵照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抵扣,避免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企业税负。
(二)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得以充分抵扣,并用好、用足、用活。
(三)搞好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纳税筹划,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员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增强会计资料的可比性。
(二)规范费用开支,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三)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三、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管理费用核算的节税技巧
一、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企[2009]242号文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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