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讲了《如何做假账之小金库套现》,这次我们来聊聊大企业和集团企业假账必备——关联交易。
我想这个问题都已经被说烂了,简而言之就是几家公司互相勾搭,狼狈为奸,理念就是:联合包庇则全身而退。
一般这种做法在大型的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相当普遍,一家大企业可能会以各种名义成立成百上千家分子公司,其股权关系和控制结构复杂地可能连自己都搞不清楚。如果开各种私人卡是小金库,我更倾向于称关联交易其为利润库。
很明显大部分企业成立众多分子公司尤其是上市企业,除了调控资源进行市场开拓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调节利润,这点在上下游企业同是关联方的情况下很常见。
比如:企业A 成立一家分公司 B,企业A 受集团 C 领导,集团C 股东对企业A 有每年的利润指标要求,在集团 C 内控不严,内审划水以及企业A 会计核算体系并未纳入集团管理的情况下,企业A 领导极有可能将分公司 B 用来消化无法完成的利润指标,尤其是企业A 和分公司 B 属于产业链上下游的情况。
1、企业A 领导要求设立分公司 B,将下游的加工和包装发货转移给分公司B
2、企业A 为了达成利润目标,强制要求分公司 B 消化其呆滞或者超订单生产的产品,并以明显偏高于市场价的方式销售给分公司 B。
3、分公司 B 应付账款,企业A 挂应收产生了利润,实际企业A 可能并不对呆滞或者超订单部分向分公司 B 收款,但企业A 在规定的会计年度里实现了集团 C 的利润要求而且还实现了库存的消化(原本卖不出去的垃圾成了利润)。
账面上企业A 有了较好的业绩,但实际上垃圾其实全部转移给了分公司 B。这是一种明显只看当前不看未来的做法,也是典型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一般此类领导者在国内所谓职业经理人圈子比较常见,他们的工作期基本不会再一个公司呆满 3 年,所以制造短期高利润假象欺骗股东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然以上当你需要成本来避税的时候,还可以反着操作。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公司A 的领导,私下或者让亲信成立销售公司,这样两家公司看上去毫无瓜葛,公司A 领导将此销售公司作为中间商将本公司产品通过该销售公司再转手给客户,进而以销售公司名义收取一笔佣金(中介费),这样相当于领导两边赚钱。
这种情况很常见的是在外贸和海外市场销售,国内对国外情况不了解所以乐于聘请有海外销售经验的高管,可惜这帮人大部分道德水平低下,而且故意利用自己成立的销售公司来倒手企业的产品,获得不义之财。
成立各种分子公司的还有一大好处就是可以随意调拨资源,而且监管部门查起来极其耗时耗力。在公司主体比较危险的时候,老板会在暗地里把优质资产转移到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等主体撑不下去了就宣布破产赖掉债务,这可以叫狡兔三窟或者金蝉脱壳。股民们随便哭,老子照样是大款。
看到了这里大家应该能明白为什么越是大型的企业越喜欢成立名目繁多的分子公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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