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
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粤财会〔2016〕10号),(河财会[201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和平县财政局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
1、行政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大中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以上内容持证人员任选一项。
三、培训收费
根据河价函[2013]117号文核定每人96元。缴费方式:网银缴费、银行前台汇款缴费等多种形式,具体见河源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站首页。持证人员无需到财政局办理缴费及盖章手续。
四、培训时间
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持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任选时间学习,网上学习时间累计为24小时。
五、培训方式
本次继续教育实行网上培训考试。持证人员登录河源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www.gddtyf.net)选择远程教育的方式进行学习和考试。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该网站“帮助中心”图文教程或视频教程。学员按照要求完成培训课时后,才能参加培训安排的相应考试。
六、其他事项
1、考试通过后一个月内请自登录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在首页下方诚信档案上输入档案号、身份证号码及验证码,查询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如信息错误,请及时致电和平县财政局(会计股,电话:5631145)进行资料登记修改。
2、2013年前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请到和平县财政局(会计股)办理补办继续教育手续。
3、学员在培训平台登录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拨打电话3278603或联系在线客服(QQ:2106158480)进行咨询。
4、学员应选对应会计证档案为和平县,否则成绩将会无法传送到和平县管理员后台。
和平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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