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务员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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