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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林业大学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考试注意事项
来源:北京林业大学 阅读:931 次 日期:2017-03-01 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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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考试注意事项如下,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考试时间:3月11-12日

外 语:3月11日上午8:30-11:30 (考生入场时间:8:10)

业务课一:3月11日下午2:00-5:00 (考生入场时间:1:45)

业务课二:3月12日上午8:30-11:30 (考生入场时间:8:15)

2、准考证下载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应在2017年3月6-10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须使用A4纸,正反面均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现场确认

资格审查合格(即报名系统中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均审核通过)的普通招考考生携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研究生院(主楼213)进行报考材料原件查验(不参加查验的考生将不能参加考试)。

时间:3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现场查验流程:

(1)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身份鉴别。

(2)应届硕士生查验学生证原件(含注册章);往届硕士生查验硕士学位证书原件;获得境外院校学位者须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3)准考证盖章。准考证盖章后方为有效。

4、请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

5、考场按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进行编排,请注意查看。

6、考生需携带的工具:

2002微观经济学可带计算器。

7、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得再交卷出场。

(2)考生不得携带手机、寻呼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如发现携带,无论开机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3)考生只准使用考场统一提供的签字笔和考试科目要求携带的工具。

(4)考试期间将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考生的身份证再次进行查验,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其它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请考生配合。

(5)考试作弊情况将计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当年作弊考生最重将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8、博士生复试初定安排在3月底初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各学科复试办法、程序、具体时间地点在成绩公布后由学院负责公布,请自行网上查阅或联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一体检安排在复试期间进行。

考场安排

2017年北京林业大学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考试注意事项

考生入场相关要求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进入考区。

2、考区内电梯不对考生开放。

3、为避免拥堵,保证安全,请考生尽量按指定路线进出二教考区:

4、进入考场前提前出示第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

5、本次考试与本科艺考的时间、地点均相同,考试当天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学校周边停车位紧张。为保证顺利入场,避免迟到,请提前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二教教学楼平面图

2017年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考试注意事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节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使用考场统一提供的签字笔和考试科目要求携带的工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准考证号)等信息。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英语科目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日语及专业课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将草稿纸放在桌上。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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