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第一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东营市的中国公民,可在东营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七)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人员选择东营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2017年3月21日8:00-3月29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师范类毕业生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师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择现场确认点。申请认定人员根据选择的认定机构选择对应的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点见附件1)。
3.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相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4.导出《教师资格申请表》(含申请信息和相片,A3型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体格检查
2017年3月28日-4月1日。网上申报成功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2,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等相关证件材料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可就近选择指定医院),具体事项请与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咨询(附件3)。
(三)现场确认,提交申请材料
4月5日-4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到选定现场确认点提交教师资格申请材料。
(四)资格认定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含申请信息和相片,A3型纸,双面打印)。
(二) 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见附件4,当次有效)。
(七)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免试申请材料: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2.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八)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九)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明细等材料。
以上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相关表格应字迹清晰,信息准确。所需复印件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选择现场确认点,录入申请信息并核对无误,牢记密码和系统生成的报名号,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如因个人遗失信息,填报申请信息错误,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等原因而影响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二)教育部考试中心为面试合格的国考人员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国考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一经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便自动失效。
东营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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