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办理条件: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品德、身体条件外,应具备:
1.学历条件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⑤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取得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并经同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教学能力”测评达标。
3.所有申报者普通话水平须达省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在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组织体检;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时限在10天至15天内,每年具体认定申请时间执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需提交材料:1.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③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④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2.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由学校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办理部门:文山县教育局人事股
联系电话:0876-21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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