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精神,按照《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内组发〔2013〕11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为做好此次公开遴选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遴选职位
本次公开遴选职位为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职位11个,共遴选公务员27人。遴选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可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impta.com)进行查询。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不包括中央和国家垂直管理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
全日制教育考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0日之后出生)。
7.职务为主任科员及以下(包含乡科级领导职务)。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除“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之外的其他公务员,可不受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5年服务期限制)。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本次公开遴选报名采取报考者个人自愿并经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7日9:00至4月13日17:00。具体步骤如下:
1.报考者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impta.com)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要求填写报考信息。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填写学习、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等),时间不得间断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审核不予通过。
2.报考者上传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照片格式应为jpg格式,20Kb以下)。
3.报考者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后,应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遴选审批表》),并认真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请及时修改。
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报考者将《遴选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工作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报考者将审核盖章后的《遴选审批表》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传真:0471-4628906)。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每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并须持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报考者应仔细阅读遴选简章,所填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资格。
(二)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接收报考者传真的《公开遴选审批表》后,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可于2017年4月8日9:00—4月14日17:00间登陆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只进行网上填报,未按要求传真《遴选审批表》以及不按要求规范填写报名信息的,不予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登陆网站查询报名结果,并通过网上支付工具,于4月8日9:00—4月15日12:00间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缴纳笔试考务费100元/人,即完成报名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职位取消和职位改报
报名截止后,各遴选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达到5:1,方可开考。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放宽遴选资格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取消遴选职位或核减遴选名额等方式进行职位调整。因遴选职位取消的报考者,可于4月16日9:00-12:00间改报其他职位。对放弃改报或改报职位不成功的,予以退费。
(五)打印准考证
2017年4月20日至4月22日间,通过报名确认的报考者可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为汉文制卷。考生笔试、面试均须使用汉语文(言)作答。对不按规定文字、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与内容。笔试科目共一科,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不同岗位类别的报考者采用不同试卷,分别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专业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试卷类型为A卷的主要测试法律业务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法律实务等综合素质。试卷类型为B卷的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写作水平等综合素质。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书目。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笔试后10日左右,报考者可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考者可于2017年5月上旬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看面试公告及相关通知。
2.资格复审。面试前,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各职位遴选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布。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遴选审批表》原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任职文件以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自治区印发的公务员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关材料、所在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等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有组织人事部门盖章证明),近期同底免冠2寸照片(3张),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考者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形式。面试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面试环节将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40%。
4.总成绩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方法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若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名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列。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和考察人选与遴选名额的比例为2:1。总成绩仅作为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的依据,不作为最后确定遴选人员的唯一依据。
(一)体检。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阶段出现缺额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二)考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考察组(每组2名以上成员)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方面的材料、所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等,据实写出考察工作报告、考察材料。考察对象所在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考察期任职和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职位需求,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拟遴选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进入岗位考察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2.岗位考察期。拟任职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期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在遴选机关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级。在公示、岗位考察期阶段出现缺额的,可在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择优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公示和岗位考察。
3.办理相关手续。考察期满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七、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遴选的任何阶段及岗位考察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遴选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报考者在遴选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遴选资格、不得参加遴选考试、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
(二)盟市、旗县(市、区)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并做好推荐工作。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遴选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164
资格条件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技术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287995、6601704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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