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6]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我校2017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基本要求。
一、复试组织管理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和督查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院长(主任)具体负责,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复试时间及地点
复试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复试地点为首都师范大学,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见外国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方案(附件1)。不按时参加复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二)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外国语成绩不低于50分,总成绩不低于275分。
(三)复试考生名单
姓名 | 报名号 | 外语成绩 | 专一成绩 | 专二成绩 | 总成绩 |
王京涛 | B1002800717 | 54 | 102 | 128 | 284 |
(四)复试考核方式及复试成绩计算办法
我校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为复试各项考核成绩之和,复试各项内容考核方式及所占比例见外国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方案(附件1)。
(五)录取成绩计算办法和录取办法
我校严格遵循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具体录取成绩计算办法和录取办法见外国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方案(附件1)。
(六)录取要求
1、我校2017年招收的港澳台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请考生参加复试时核实本人的学习方式。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七)信息公布
我校各项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布,考生可登陆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cnu.edu.cn/查询。
三、复试资格审查和复试费缴纳办法
(一)资格审查
1、所有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均须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具体时间、地点见外国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方案(附件1)。
2、资格审查时须出示以下材料给报考院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考生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及复印件1份。
(3)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在读证明原件1份。
(4)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材料。
(二)复试费缴纳
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当天需缴纳复试费人民币100元至报考院系,缴费后不予退还。
四、体检
1、时间:2017年5月15日8:00—10:00。
2、地点:首都师范大学校医院保健科(校本部)
3、要求:
(1)体检当日,请携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1 张、准考证及身份证,到校医院交费并领取体检表。考生应如实填写病史,没有者一律在既往病史栏内填写“无”;体检时逐科检查,避免漏检漏项,体检表不得自行涂改。
(2)考生在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睡眠,勿饮酒。
(3)早晨请空腹。
4、校医院咨询电话:010-68902517,010-68902622。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我校将严格执行各项研究生招生政策和纪律,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接待咨询电话:010-68902658,学校纪委接待投诉电话:010-68902601,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监督电话:010-82837456。
六、本复试录取工作方案适用于我校2017年面向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
七、如有变动,以研究生院解释和通知为准。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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