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选拔人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详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表》,考生可登录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江苏省人事考试网(rsks.jshrss.gov.cn)查询。
二、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
1.通过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报名。报名和照片上传、资格初审、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2.时间安排
报名和照片上传:5月15日9︰00—5月17日17︰00;
资格初审:5月15日9︰00—5月18日11︰00;
缴费时间:5月15日9︰00—5月18日17︰00。
3.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后,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缴费完成后,报名方为有效。
4.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报考人员笔试费每人100元。
(二)资格初审
根据报名条件和岗位招聘要求,对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3.每个招聘岗位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笔试开考比例。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按照规定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报考被取消招聘岗位的人员可以重新补报其他岗位,补报名时间:5月19日(9︰00-11︰00)。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并已缴纳笔试费用的报名人员,在5月24日至5月26日从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和资格复审
(一)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等。考试内容主要是工作岗位所需的综合能力和知识,不指定考试范围。
(二)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成绩达到笔试总分的60%为合格。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查询。
(三)在每个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不足1:3的按照实有人数。
(四)资格复审。面试前,对面试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聘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凡提供的证明材料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面试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3〕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面试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
四、考察
(一)在每个招聘岗位面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实施组织考察。
(二)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详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表》。
五、体检
(一)根据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二)因体检不合格等出现岗位缺额时,在同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办理使用手续
(一)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原则上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公开招聘人员的试用期管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关待遇
非在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在编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厅统一的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八、招聘政策及技术咨询
025-8323859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025-83236107(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
025-83238598(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025-83347361(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025-8333812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12333咨询中心))
025-83236083(技术咨询)
九、招聘工作监督
纪检监督电话:025-8323858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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