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兴东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的街道办幼儿园。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升教育水平,经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无精神方面疾病。
2.报考年龄:35周岁以下。(有工作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优先:考试总分加3分)。
4.凡在职幼教人员应聘,须经所在幼儿园同意(已离职的除外)。
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招聘岗位
根据兴东幼儿园的发展现状和需求招聘幼儿教师4名。
三、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凡符合招考条件的应聘者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12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携带下列材料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幼儿园园长室报名。报名时填写《报名登记表》,通州区兴东幼儿园招聘委员会对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通知参加考试。
(1)个人简历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7)其他能反映个人专业水平的各类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结束后两天内通知应聘者本人。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招聘工作小组统一组织。
(一)笔试
1.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到原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 笔试内容及权重:
(1)学前教育专业内容: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占70%);
(2)学前教育教材教法:幼儿园各年龄段的教学内容、各学科主要教学方法、活动设计与评析、教育教学现象的分析等(占30%)。
3.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
4. 笔试阅卷结束后,成绩将在兴东幼儿园公告栏及中国通州网(通知公告栏或兴东街道信息公开栏)公布。并依据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二)面试
1.凡参加面试者,均需到原报名地点领取面试考核通知,并凭面试考核通知、准考证、身份证参加面试。
2.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
3.面试内容及权重:
(1)说课(占40%);(2)技能展示(占60%,四个项目各占15%):弹唱、舞蹈、讲故事、简笔画。其中,弹唱、舞蹈、故事为自选内容,简笔画为指定命题作画。
(三)总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1.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者,取笔试成绩高者)。然后由兴东幼儿园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2.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通州区兴东幼儿园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中国通州网(通知公告栏或兴东街道信息公开栏)公示五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由通州区兴东幼儿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合同。聘用待遇:有幼儿园教师工作3年及3年以上经验且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老师,免试用期;其他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为1800元/月。经试用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待遇参照本园同岗位教职工。(不提供住宿)
3.本次招聘各阶段均实行有效递补。
4. 应聘者在办理应聘手续前,必须与原单位解除一切劳动关系。
5. 应聘者在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须在2017年8月20日前办结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兴东街道纪工委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0513-80606000
八、本招聘公告由通州区兴东幼儿园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86563302 13901469202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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