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高级管理人员公开选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参照《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试行)》(云办通﹝2017﹞2号)《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西办通﹝2017﹞23号),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一)公司性质
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勐海县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管理体制
公司直属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财务分设。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国有土地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使监督职责。
(四)公司治理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立资本运营部、项目开发部、市政工程部等专业部室,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活动。
(五)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及管理,园区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及土地租赁,物业管理、经营代理、仓储物流(不含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二、公开选聘岗位及人数
董事长兼总经理1名。
三、工资待遇
税前薪酬:年薪14~15万元(不含绩效奖金)
四、公开选聘范围
全国。
五、选聘人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家经济、金融、监管方面政策,熟悉理财、私募股权等业务流程;有5年及以上与岗位需求相关的专业或工作经历,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3年及以上或现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二是具备在省内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可突破退休年龄限制;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
(五)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选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其它不宜办理转任情形的。
六、公开选聘程序
公开选聘工作按照发布信息公告、征集选聘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开展组织考察、决定人选及公示、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一)发布信息公告
通过《西双版纳政务网》《勐海县政务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选聘信息。
(二)报名征集选聘对象
通过面向社会公告、中介机构推介、组织或个人推荐等多种渠道征集选聘对象,接受应聘报名或推荐报名,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人必须如实填写《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开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名登记表》1式2份。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或职称证书有效证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162279;
联系人及电话:
宿俊海 13759261899
唐爱民 13887911119
王再兴 13988163262
(三)资格审查及确定考察对象
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在《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开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名登记表》单位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选聘领导小组审查出符合选聘人选。根据岗位要求,选聘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综合考核和分析对比,好中选优,产生拟考察对象人选。
(四)开展组织考察
选聘领导小组成立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考察(或进行背景调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察或调查。
(五)决定聘用人选
干部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用人选初步建议,报选聘领导小组,按程序提交审议通过后,决定聘用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聘用人选需进行毒检,提交体检报告和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选聘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六)履行聘任手续
决定聘用人选后,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首任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二)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
(三)按照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任期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薪酬兑现和奖惩。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董事会予以解聘,并在作出解聘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1.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6.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
7.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八、纪律和监督
公开选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报名考察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作弊者,一律取消选聘资格,并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选聘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
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5128968
县纪委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 519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