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4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海关总署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
名单见附件1,同一职位考生按准考证号排列。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4年3月13日17:00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gzsrjs001@163.com。
(二)电子邮件标题统一写成“XXX确认参加海关总署XX职位面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四)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放弃面试的处理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3),经本人签名,于2024年3月13日17:00前发送扫描件至hgzsrjs001@163.com。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将视情节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报送材料
请考生于2024年3月13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发送到hgzsrjs001@163.com接受资格复审,未按照规定时间发送相关材料的考生,将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1. 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复印到一页)。
2. 笔试准考证扫描件。
3. 报名推荐表扫描件(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有关材料扫描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材料。
特别注意:以上材料须清晰扫描,不具备扫描条件的也可拍照,每份文件以“序号+报考职位代码+姓名+材料名称”命名(如“1+ 300110008001+王某某+身份证”),统一放入“报考职位代码+姓名”的文件夹内,压缩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五、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00至11:00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的地点为:鑫海锦江大酒店(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可乘地铁5号线在灯市口站下,由C出口出站后往东南走800米到)。
六、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和面试安排
(一)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安排
时间:2024年3月18日下午14:30至16:30,考生需于14:00前入场完毕。
形式: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关税征管司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考试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等4个职位的测试形式为笔试,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四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的测试形式为面试。
(二)面试安排
时间:2024年3月19日上午9:00开始,考生需于当天上午8:15前入场完毕。
形式:结构化小组面试
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和面试地点均为鑫海锦江大酒店。
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和面试期间实行封闭管理,未按要求报到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七、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有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35% +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15%
综合成绩(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遴选职位和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达到1∶3及以上的,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遴选职位和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在1∶3以下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体检及考察人选。
(三)体检
体检工作具体安排将在面试结束后另行通知。
(四)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八、注意事项
请广大考生务必保持手机、座机、电子邮箱联系畅通,以便及时通知有关信息。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我署,未及时告知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面试前,请考生密切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以免遗漏相关信息。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010-65194109
010-65195550(传真)
hgzsrjs001@163.com(电子邮箱)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
2024年2月1日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34/302435/56656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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