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的通知
县直各校,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幼儿教育集团,民办校(园)、社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教育系统在职教师和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石林县辖区内的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权限
⒈ 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符合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规定条件且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石林县辖区内的人员。
⒉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且工作单位属石林县教办学校的,直接到石林县教育局人事科初审后报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
二、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
⒈ 学历要求
幼儿园: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含职高)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小学: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含职高)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初级中学: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⒉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⒊ 思想品德合格(在职教师由学校出具证明,社会人员由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
⒋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⒌ 县级医院体检合格。
三、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
⒈ 学历要求
幼儿园: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含职高)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小学: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含职高)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初级中学: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⒉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⒊ 思想品德合格(在职教师由学校出具证明,社会人员由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
⒋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⒌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2011年1月以后取得);
⒍ 县级医院体检合格。
四、办理程序
⒈ 申请人员直接在本通知后的附件里面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份等三种表格进行填写,表格一律用A4纸,也可以到相关的网站上下载相关表册填写。
⒉ 所需材料:
⑴ 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用碳素笔填写);
⑵ 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⑶ 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半身彩色正面照片3张(注:贴申请表的照片与上报的照片一致);
⑷ 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⑸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镇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⑹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⑺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书(2011年1月以后取得,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⑻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以上申请材料除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不需装订外,其余材料需按以上顺序号进行装订。
3.申请人员提交以上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组织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网络申报和现场确认等工作。因需要采集照片,要求本人现场报名,他人不得代报。
4. 所有申请人员到石林县城留芳像馆照相,电子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20KB,照片的文件类型为jpg,照片名为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5.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10日下午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6. 报名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教育局三楼310室)。
7.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收费依据: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08〕473号)文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测试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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