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学校部委码:10349
(二)校址:
校本部:浙江省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大道900号,邮编:312000
兰亭校区: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邮编:312045
上虞校区:浙江省上虞市东山路368号,邮编:312300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六)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在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一批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招生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录取规则
(一)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提档,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提档。
(二)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2.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3.为满足考生专业选择权,学校承诺“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二批考生,在填足不相同的六个专业志愿,并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的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12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3分(含)的,确保就读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18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8分(含)的,确保就读其所填报的第1个专业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三)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四)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
(五)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六)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投档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录取政策
(一)美术、音乐类专业招生均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音乐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二)美术、音乐类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美术、音乐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专业按各省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六、书法学专业录取政策
实行专业校考,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书法学专业相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且文化上线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七、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运动训练本科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分项择优录取。其中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录取后不得转入学校其它专业。
八、组织机构
(一)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专设机构。
(三)绍兴文理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全过程。监督电话:0575-88341824
九、收费情况
(一)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二)学费: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每学年初按40学分预收,实行多退少补。高职(专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各专业具体学费及预收标准在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三)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条件分档次收取,每生每学年850-1200元。
十、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41838(传真)
(二)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2000
(三)学校网址:www.usx.edu.cn
十一、其他
(一)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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