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以及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委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共同抓好安置计划的落实。各级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公务员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人手续,向原毕业高校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进行指令性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不含达到转业条件而放弃转业要求复员的士官),本人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
(三)安置办法和经济补助
1.其他安置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满现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实行安置双考,按照符合参加双考条件人数的40%择优聘用(详见附件)。属中央、省管单位职工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置。如父母一方在地方工作,可选择参加地方安置双考,但不能同时享受上挂单位和地方的安置政策,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交到所在地安置办,经核准后才能参加双考,逾期不交申请视同参加省管单位安置。
2.自主就业的对象。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面落实已有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退役士兵及其家属百分之百知晓政策。通过认真组织报名,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百分之百能参加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利用现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退役士兵兴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人才交流活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含自主就业)。
3.各区县自主就业补助标准。参加双考安置未达到分数线的退役士兵一律自谋职业,按2012年本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倍计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不参加双考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增发2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期复员士官增发2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二期复员士官增发3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2年以上转业士官按4倍计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选择自主就业且在西藏、青海服役的退役士兵或复员、转业士官,增发1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同项不累计增发,就高不就低)。不符合双考条件的实行自主就业安置,补助经费每人每服现役一年按3600元标准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四)深入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例实施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我市对选择按照老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仍然实行双考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其自谋职业,切实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安置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三、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良好氛围
各区县要紧紧围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精神,按照中宣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民发〔2011〕187号)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广电、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开设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通过广泛、深入、持续的学习宣传,让广大应征适龄青年、现役士兵、退役士兵及其家庭熟悉改革精神和办法。要大力宣传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踊跃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鼓舞和激励退役士兵弘扬自强不息、勇于争先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当地经济和社会建设。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区县要建立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安置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重大问题要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难题亲自处理;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投入,将安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各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市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等造成的失职渎职情况,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将取消其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资格。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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