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引进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尽快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优势学科的快速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工作在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和学校重点建设及急需建设学科范围内进行,每个学科引进2-3人。
第三条 引进人员的层次与条件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学术成果,在学术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一层次:国家级特聘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得者或相当层次人员。
(二)第二层次: 5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等相当层次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近五年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或二等奖主持人且年均科研经费超过30万元;(3)近五年国家级30万元(含)或省部级50万元(含)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职务发明专利5项的主持人且年均科研经费超过30万元。
(三)第三层次: 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等相当层次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近五年有主持省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的经历,年平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并为主获得过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海外留学工作或企业工作经历者优先。
第四条 引进工作程序
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计划,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全职引进校外人员按照省主管部门规定的招聘程序实行公开招聘。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及人事、教务、科研等有关部门和所属学科专家组成的考核组,负责对应聘者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引进人员待遇
待 遇 项 目 | 第一层次 | 第二层次 | 第三层次 |
实验室建设和科研设备费等 | 面议 | 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启动经费 | 20万元以上 |
科研启动费 | 15万元 | ||
安家费 | 50万元 | 25万元 | |
博士学位津贴 | 1000元/月 | ||
校内职称待遇 | 副高享受正高待遇 | ||
校内岗位、业绩津贴 | 按照学校规定 |
符合第一层次条件的专家学者可以全职引进,也可以实行形式灵活的“软引进”,具体引进方式和条件双方协商确定。如引进的专家学者带有科研团队,团队成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按层次一并引进。
学校协助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河北省、廊坊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学校为引进人员在服务期内购房前免租金提供过渡住房,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引进人员可以使用安家费购买所住过渡住房或另外采购商品房,不采购住房者在服务协议期内按年度平均发放。
第六条 服务期限和配偶工作安置
(一)引进人员须与学校签定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暂定为8年。
(二)引进人员三年内离校,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三年后服务期内离校的,按剩余服务期限,每年退还已发放安家费的10%。
(三)引进人员如需要学校安置配偶工作,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的可以按照正常调入办理,落实事业单位编制,按同层次人员落实各项待遇;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可由学校按照正常调入办理,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落实事业单位编制,按同层次人员落实各项待遇,其中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减少50%。
由学校安置工作的引进人员配偶受引进人员与学校签定的服务期限协议的约束,在引进人员离职时须一并离职。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和科研设备费及科研启动费管理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按学校相关实验室建设、科研基金项目进行立项和管理。
第八条 考核
引进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人员工作满五年时由人事、科技、教务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进行业务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第一层次人员的考核由学校单独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层次: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量与质量达到学校基本要求,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硕士研究生的学科每年指导研究生1名以上,并具备下列业绩之一:(1)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计划项目2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不包含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与科研启动金);(2)主持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1项(我校须为完成单位或合作完成单位,下同),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五名1项。
第三层次: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量与质量达到学校基本要求,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硕士研究生的学科每年指导研究生1名以上,并具备下列业绩之一:(1)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计划项目1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不包含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与科研启动金);(2)主持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三名1项,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五名1项,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引进人员,暂停发放安家费,给予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再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恢复发放,仍不合格的取消发放。
第九条 相关事项
(一)学校招聘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科专业领域的博士学位人员,给予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金8万元,从服务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发给学位津贴1000元,安家费使用和科研启动金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学校招聘的其他学科的博士学位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2万元,从服务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发给学位津贴800元。
(二)双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期限协议。协议未涉事项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无法取得一致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学校在职培养博士学位人员待遇
为保护在校在职进修人员的积极性,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和学校签署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同引进人员),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人员待遇如下:
(1)读博期间可脱产一年,进行课程学习和项目研究,脱产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其他待遇执行学校现行政策;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科领域的人员,给予科研启动费5万元,其他学科人员给予科研启动金2万元,科研启动金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给予总额不超过4万元的学费资助(仅限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学习期间本校到修读学校间的车船票;论文发表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自行购置图书资料、文具及办公设备等其他费用不计算在内),在服务期开始后的五年内分年度报销;
(4)博士学位津贴每月800元,从取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执行。
(四)除参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享受学位津贴人员的专项考核按照学校《享受学位津贴人员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引进人员的条件及待遇每年论证一次并重新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华航校发〔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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