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融,无需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确定一个学科。
三、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山西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七)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4年4月21日至4月26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各县(市、区)网上报名需知。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太原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教务处和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人员携带笔试准考证);
8.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学实习鉴定表、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版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2014年毕业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除外),携带以上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至4月28日到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西羊市街19号)进行确认。2014年毕业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4月26日至4月28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按县(市、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全日制大中专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除外)缴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用200元(收费标准执行晋价费字[2013]308号文件)。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测试人员范围: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具备一种教师资格、现要申请其他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
2.测试方式:采取讲课的方式。
3.测试时间:2014年5月17日至18日。
4.测试地点:以测试证确定的地点为准
5.领取测试证时间: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
地址: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西羊市街19号)。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报名表领取;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测试证由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取。
(四)体检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2014年5月10日至5月11日每天上午(空腹)进行体检;2014年毕业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2014年5月17日到5月18日每天上午(空腹)进行体检。体检地点:太原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金刚堰路130号太原市第七人民医院),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公开信息,耐心答复咨询,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公正。
3.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2014年5月7日前将本区域内的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的花名表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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