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01
二、项目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
三、实施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
四、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五、审批条件:
(一)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在高校任职的教师和拟聘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提出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师范教育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毕业证书不能表明申请人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应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事档案);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注名,姓名、学校,用曲别针别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面)。
(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注名,姓名、学校,用曲别针别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面)。
(三)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研究生或者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注名,姓名、学校,用曲别针别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面)。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用曲别针别将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同时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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