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概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而且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法律问题,因此宪法既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也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按宪法规定的组织、职能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宪法发展简史
美国是制定成文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最早的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1954年9月2o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06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2条内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9条内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6条内容。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4条内容。现行宪法是根据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都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宪法又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宪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不同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法律不同
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或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其他法律不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并只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
调整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公民与公民之间等关系;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稳定性、概括性等特点。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主要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外,人民还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其他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3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还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我国相继制定了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有关法律,还先后参加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法治原则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其含义主要有:人民组成国家,人民享有主权;人民亲自或通过代表机关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并委托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机关、政党、团体和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把依法法治确定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这一原则由巴黎公社创立,后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采用,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表现为: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但是,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不排斥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监督和制约。
四、宪法修正案内容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
(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将《宪法》第14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
(1)序言。序言的修改包括以下方面:
①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确定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确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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