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发展航空、航天、航海工程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特色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211工程”及“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为了保证西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本科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北工业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长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西北工业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西北工业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符合西北工业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高考改革方案,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普通类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国防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等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专业安排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原则,若选考科目相同,理科考生参考数学成绩,文科考生参考语文成绩排序分配专业。对选考科目达到双A+考生,满足报考专业志愿。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国防生外)。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符合加分政策考生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高中阶段获得国际和全国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信息学(计算机)等单科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专业分配时满足其报考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产品设计专业,按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我校当年公布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对国防生、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当年公布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计划,以及面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定向专项计划和自主选拔“筑梦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二条 普通生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工类专业学费4950元/年(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4950元/年,三、四年级按学分计,每学分380元,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文史类专业3850元/年;艺术类专业99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学校设立“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奖励范围可覆盖在校生总数的50%以上。我校承诺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政策相矛盾,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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