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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要点(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7664 次 日期:2007-11-01 13: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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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法律特征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第二节  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试要点

【要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2、支付计算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包括支付结算制度的制定(所以注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或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计算工作的管理。
  【相关连接】: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特别注意】: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特别注意】: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要点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收入汇缴帐户款项转出只能往基本帐户划款,不得支取现金。
  5.业务支出帐户资金转入只能从基本帐户转入,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①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②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③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要求一致。
  ④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要点四】票据
  1、票据的总概
  ①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②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实现的。
  ③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其中
  基本当事人(只要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④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出票本身包括作成和交付两个行为,如果只有作成而没有交付,所谓的收款人无法享受权利。而且出票行为还是票据的最基本行为,如果出票行为无效,其他行为无从而谈。另外注意背书行为的解释。
  2、银行汇票:
  ①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③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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