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医疗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引进力度,提升公立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 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1—2020 年)》(深发〔2011〕18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范围。
本计划所指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是经评选引进的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获同行专家认可的临床医学人才,共分为 I 类和 II 类。
(二)总体目标。
2013 至 2018 年,市属公立医院争取通过评选,引进 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80 名、I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300 名。
(三)工作原则。
1.创新机制。实施开放式人才引进策略,按照《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要求,创新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吸引各类临床医学人才来深创业。
2.切合实际。紧密结合深圳医疗事业发展需求,以服务临床、注重实践为导向,重点引进临床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学人才,积极引导医疗人才提升临床技术水平。
3.政策配套。充分保证引进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岗位聘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配套保障。
二、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二)具有丰富临床一线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
术问题;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 10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四)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I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有特别优秀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同意,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标准
(一)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专业技术背景。
(1)在聘正高职称 2 年以上;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2.综合素质。— 4 —
(1)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曾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2)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领军带动作用,有领导团队的经历和突出成绩;
(3)在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表现突出,业务技术和专业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3.临床技术水平。
(1)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 300 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例,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1 项,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 1 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 5 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临床技术水平。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 600 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例,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1 项,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 1 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 5 次以上。
(二)I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专业技术背景。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聘副高 2 年以上人员;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
2.综合素质。
(1)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曾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2)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
(3)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广泛用于实践,对本专业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3.临床技术水平。
(1)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 200 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 20 例,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 1 次,年应邀参加
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 3 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临床技术水平。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 500 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 20 例,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 1 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 3 次以上。
四、引进程序
(一)计划制定。
市医管中心根据市属公立医院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制定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
招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三)组建专家库和评选专家委员会。
市医管中心负责组建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由市属公立医院、医学行业协会或市内外医学行业专家、名医组成。市医管中心根据各单位招聘需求,每次评选时,在专家库随机抽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选。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核的报名者个人资历、临床工作经验、学术任职、学科建设、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专家库与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规则由市医管中心另行制定。
(四)评选。
1.初审。招聘单位对报名者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医管中心。
2.复核。审阅报名材料、查阅个人档案等。
3.考察谈话。赴报名者现工作单位考察谈话、与报名者面谈等。
4.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组织临床技术能力水平考核、答辩等。获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报名者将确定为相应层级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拟定人选,未获得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报名者视为评选未通过。
(五)核准及公示。
经市医管中心核准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拟定人选,在市医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六)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医管中心确定为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并获颁证书。
(七)聘用。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岗位聘用备案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八)入库。
市医管中心负责将评选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名单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纳入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库管理。
五、配套保障政策
(一)住房优惠政策。
I 类和 I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分别参照我市地方级、后备级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1.对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可分别按 100、80 平方米的面
积标准,由市医管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建设局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租金按照人才公租房租金收取;
2.I 类和 II 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条件的,可由个人按规定另行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二)岗位聘用。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按照选聘方式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同意,可超岗聘用。
(三)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才实际,在制定绩效工资收入分配标准时适当倾斜。
(四)优先培养。
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安排其所需研修经费、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
(五)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市医管中心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助解决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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