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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的规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差额确定。以下5名考生进入体检、考察程序,现将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序号 | 职位 | 职位代码 | 准考证号 |
1 | 审判人员 | 30001 | 9999970626 |
2 | 审判人员 | 30001 | 9999970622 |
3 | 审判人员 | 30001 | 9999970625 |
4 | 审判人员 | 30001 | 9999970619 |
5 | 审判人员 | 30001 | 9999970628 |
二、体检报到集合时间及地点
参加体检人员于2014年11月3日(周一)上午7:30,携带身份证原件、面试准考证以及两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南门集合(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乘车路线:11、141、14、902、23、27、65路包河区政府站下),经现场查验后参加体检。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须知
为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体检时要求着便装,不准穿有任何身份标识的服装(如制服等)。违反规定,不准参加体检。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中按规定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的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便于准确结论。
9、体检结果以本次体检检查项目体检主检医师出具的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如有疑问,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视力、血压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视力(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执行)、血压、心率、听力要求复检的,当日进行复检;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性早搏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检除外)。
10、体检工作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11、体检费用350元左右,由考生自理。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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