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后,总有一部分困难群众买不起房,这是我国在加快住房体制改革中遇到的绕不开的难题。让困难群体也能实现安居梦,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如何保障困难群体住房,则考验着政府如何通过优化政策资源配置,满足不同人群的合理住房需求的能力和智慧。在今年两会上,不少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加大廉租房制度建设力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我国在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2003年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2006年4月初,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但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三是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四是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配套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如我国住房消费领域实行的税费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全社会居民的,尚未建立面向开发建设和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这些问题,建设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今年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各地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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