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加强网上证券委托(以下简称“网上委托”)的管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第四条 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网上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第八条 开展网上委托的证券公司,必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
第十条 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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