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检验按其检验目的可分为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复核检验、仲裁检验、进口检验和自检。
1.抽查检验 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中药市场规范、有序而作出计划安排,由药品监督员按期到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的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填写药品抽样单后现场封包,交药品检验所实施的检验。
2.委托检验 是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为保证中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作为委托方,以委托书、协议书或合同书的形式,申请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样品由委托方提供,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申请的检验项目,按相关的药品质量标准实施检验。
3.复核检验 是中药新药材或新制剂在报批过程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单位提供的样品交由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质量标准中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并对其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4.仲裁检验 是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之间因药品质量或安全性问题发生纠纷,委托药品检验机构实施的检验,称为仲裁检验。二是被抽查检验方或委托检验方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虽经原检验机构复检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原实施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上级检验机构再次实施的检验称为仲裁检验,这种仲裁检验通常只有省级及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具有仲裁资格。
5.进口检验 是指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对进口药品实施的检验。
6.自检 是指中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或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对本企业生产或采购的中药依照相关药品质量标准进行的检验称为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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