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加以使用,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而,在诉讼活动中虽进行了调解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调解协议的,仍应当认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具有审理性质,这体现在:①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诉讼中进行的;②审判人员在调解中起主导作用,其在调解中的指挥、主持和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③调解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第二,主持者不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可能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公民个人。
第三,程序不同。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诉讼外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地进行,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及程序要求的方面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中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一,参加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中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第二,性质不同。法院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诉讼中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三,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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