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三证进入考场。也可凭打印有照片的考试通知单和第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需如厕的考生开考前可以去,考试中途离场后无特殊情况的不能入场续考。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课程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题卡的矩形边框内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只能使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书写,作图题用铅笔做好图后,用黑色签字笔在描一遍。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试须知
一、考生检查答题卡
考生应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果发现答题卡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要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更换答题卡。
二、考生条形码粘贴方法
1、在答题卡扫描过程中,考生准考证条形码是识别考生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能在条形码上面和周围乱涂乱写。
2、考生应将监考教师下发的准考证条形码认真核对,若发现条形码上所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应及时将错发的条形码对换正确后交给考生。
3、考生将条形码核对无误后,将其黏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条形码框中。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排列。
三、实行网上评卷,答题卡书写要求
1、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务必在答题卡上做答,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注意事项上的规定认真执行。
2、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中性黑色水笔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3、开始作答时,注意答题用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黑色签字笔书写的答卷被扫描后生成的图像清晰度高,容易识别)书写,作图题用铅笔做好图后,用黑色签字笔再描一遍(铅笔线无法被扫描进计算机)。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晰,不要写的太细长,字距要适当,行距不宜过密,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等其他笔书写。
4、在图像处理过程中,计算机将根据图像定位点的定位对考生的答题内容准确无误地生成特定的图像文件。所以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画和标记。
5、答题卡的矩形边框内为答题区域,答题区域外的任何文字,经计算机扫描后,将不被显示。因此,考生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否则,答案无效。
6、客观题必须按答题卡题头提示的规定格式填涂,否则,答案无效。
7、在主观题答题过程中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在其紧挨处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的书写与正文一样,不得超出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答案允许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造成答题卡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8、保持答题卡面的清洁,不得折叠,不要弄破。
9、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卷,责任由考生自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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