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财政局,各园区(度假区)财政分局,市级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保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部署,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的规定,2016年对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保山市辖区内2016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6年12月31日前转入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持证人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补换证(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
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材料:
1.参加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成绩单(60分合格,合格者每学时折算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24学分);
4.会计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折算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学习,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三)其他材料
1.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2.工作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3.身份证更正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小于30K)。
三、办理时间
2016年4月11日-12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四、办理地点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保山工贸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由隆阳区财政局承担;水长工业园区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按所属乡镇分别由隆阳区财政局、施甸县财政局承担(水长片区由施甸县承担,蒲缥片区由隆阳区承担);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由腾冲市财政局承担。保山中心城市辖区内中央、省、市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由保山市财政局承担,保山市域内其他中央、省、市驻保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由所驻县级财政部门承担。自由择业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承担。
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按照上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责任的划分情况,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其中:保山市财政局办理地点在保山市财政局会计科;隆阳区财政局办理地点在政务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持证人员较多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可由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统一集中办理;其他持证人员自行申请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三)其它
1.凡属登记范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在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登记。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应当及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变更注册日期、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本人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4.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需购买2015-2016年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http://acc.ynf.gov.cn:7001)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购买。联系电话:0871-63638258,0871-63638259。购买学习卡需要正式发票的,按隶属关系到所属财政部门开具。
6.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提供社会查询。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保山市财政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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