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转、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发[2007] 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1]19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
(一)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河南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根据我省的接收条件,初步审定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去向,并向省军转办移交《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按省军转办审定后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向各省辖市军转办移交档案。部队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军转办移交档案。档案交接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移交军转办后,其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含文职局级)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省军转办负责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各省辖市军转办负责在本地区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军转办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四)团职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含正常晋职晋级的干部);
3、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受刑事处罚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1994年以后从军队院校毕业、提干,缺少《入学批准书》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同时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审查
(一)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查的的主要内容
1、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2、入伍、入团、入党材料,包括:入伍(参加革命工作)政审表、登记表、批准书,入团、入党志愿书,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登记表,更改或确认入伍(参加革命工作)、入团、入党时间的批复、批注等;
3、职级、军衔、工资、待遇材料,包括: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审批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有关材料,国家和军队各类重要培养对象的审批或证明材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各种特殊津贴和岗位津贴的审批材料等;
4、受训、学历材料,包括:入学批准书,全日制院校学员(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和函授学习的登记、毕(结)业材料,经组织认定的等级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和短期培训材料等;
5、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材料,受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的决定、通令以及刑事处分等材料等;
6、专业技术类成果材料,包括:获得地方和军队各类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表彰的审批或证明材料,经组织认定的发明创造、科研和学术成果、参加军队和地方重大比赛获奖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7、考核鉴定材料,包括:组织鉴定、考核评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材料;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9、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随调材料、婚姻状况,以及干部直系亲属在国外的登记材料等。
(二)随调配偶档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工人身份的,档案内须有《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转正表》、《定级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干部身份的,档案内应有《录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现级别审批表》、《工资晋升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三)审查要求
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材料要完整、规范、真实,不得有虚假材料和虚假项目记载。档案移交军转办后,原则上不得装添任何材料。确因组织原因造成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出现漏件、缺件,需要补充的,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同意,由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协调其原部队于3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省军转办审核批准后,将漏件、缺件装入档案。
2、妥善保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防止档案损坏、丢失。严禁擅自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3、审档人员不得审查本人亲属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回避对象的档案。
4、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档案的审查记录和军转安置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擅自泄露档案记载的内容。
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调整和转递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调整,须依据省军转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去向调整通知单》,及时办理。
(二)对同时符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需要调整安置去向时,经本人申请和安置地军转办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军转办审定后予以调整,并将调整去向及时通报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
(三)拟转出或转入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审批。拟转出或转入的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装订整齐,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入。
(四)档案转递必须严密封装,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退回
(一)退档对象
1、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2、严重弄虚作假,改变档案真实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4、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非因组织原因,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退档程序及期限
1、各省辖市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应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拟退档案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名单,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退档审批表》(含随调配偶名单),由省辖市军转办或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送省军转办审核。
2、省军转办将拟退档案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名单按移交归属,分别转递给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河南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
3、对确定为退回部队的档案,经省军转办与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河南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协商后,在当年12月25日前,退回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
4、对已退档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开具的《入户通知单》予以收回,并核销其人员编制、工资基金和户籍。
5、对严重弄虚作假、不符合随调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档案,各省辖市军转办要及时提出退档意见。
6、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确定退档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留存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因擅自留存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继续执行省军转办《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豫转办[2002]19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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