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材料】
据媒体近日报道,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493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而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学生们的身体异常情况疑与化工厂“毒地”相关。4月18日,教育部表示,国家督学将牵头赴当地进行专项督导。此外,还有环保组织欲对造成污染的化工厂发起公益诉讼。
目前,常州外国语学校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尚未有官方的正式结论,但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环境风险防控的深入思考。对于某学校搬迁新址后,多名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据了解,该学校附近地块曾是化工厂。这样的事件,你如何看待?
【热点解析】
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推进,中国也步入了环境风险高发时代,潜在的环境风险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这说明如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效的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环境风险可以分为突发环境风险与累积环境风险,前者指突发事故排放或物质泄漏造成污染物瞬时大量排放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后者指人类开发活动中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具有长远影响的危害行为。环境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当作为环境风险防控的关键主体。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爆巨大的民意反弹,环境风险即可演化为系统性社会风险,其结果就是付出巨额的行政成本、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在行政法治建设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意识,以“舍我其谁”姿态将其贯彻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
政府决策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评估问题。环境风险必须做到“决策—行为—监督”全环节防控,方能奏效。我们发现,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行政决策的立法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决策甚少顾及环境风险防控问题,尤其是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有些决策事项,看起来并不直接涉及环境问题,但事实上与环境风险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制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重大措施;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编制各类规划,包括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尽管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规避一些环境风险,但如果在决策阶段就介入,会极大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行政成本,避免资源浪费。
政府决策应充分运用环境利益表达机制,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利益诉求,促进决策更为理性。我们认为,决策阶段的环境利益表达将会最大程度地弥合分歧,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促进政府形成最优决策方案。较之环境利益的事后表达,事前表达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从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来看,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的决策过程中,利益各方主体的表达有限,待学校建成开学,主要的利益主体家长方面在发现诸多环境问题后方才开始表达环境利益诉求,期间采取了各种激烈表达方式。这种环境问题的事后表达,通常发生于环境风险凸显以后,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环境风险演化成社会风险的关键原因在于公众参与不足,这将严重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行为的有效性。由于人类认知有限,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应对环境发生风险的局面。当具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也就是环境风险有所显现后,政府如果仍奉行“关门”的思维模式,动辄封锁消息,无视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参与愿望,缺乏相关的回应机制,那么政府漠视民意之后,可能会出现更大的民意反弹。当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权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和满足时,非制度化的抗议表达也就成了广大公众的自然选择,环境风险就演化成了社会风险。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于环境风险领域的问题,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定依据的要求,充分实现信息公开,开辟多种制度路径促使公众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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