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二元制”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职成〔2016〕10号),省教育厅授权有关高职院校,采取“文化综合知识考试+专业基础考试与岗位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单独组织考试和录取,开展专科全日制学历教育。为做好2017年我省“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单独招生考试(简称“二元制招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闽教职成〔2017〕20号)公布的试点高职院校、专业。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生对象
闽教职成〔2017〕20号文件公布的试点高职院校对应合作企业在职员工。
(二)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须为试点高职院校对应合作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且截至2017年5月31日在合作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合作企业顶岗实习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普通高级中学2017年应届毕业生;(3)被2017年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已被2017年我省二元制招考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7年普通高招的录取。
三、时间安排
(一)6月10日前,各试点高职院校指定专人负责二元制招考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填报《招生院校录取信息管理负责人信息表》,获取报送信息平台的账号和密码。
(二)6月15日前,各试点高职院校应完成报名、考试、预录取,以及预录取信息公示等工作。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的“二元制”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6月17日前,各试点高职院校将拟录取信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二元制招考数据上报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逾期平台将自动关闭不再接收。
(四)6月20日前,各试点高职院校应通过“二元制招考数据上报平台”系统,打印各专业拟录取情况及拟录取名单,并加盖院校公章后(一式贰份)分别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同时将本校“二元制招考”招生方案、考试试卷、考试现场录像光盘,以及拟录取考生的考试成绩、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顶岗实习协议)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
(五)拟录取名单经省教育厅职成处审核通过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各试点高职院校按照审批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实施二元制招考是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文件精神,打造福建版“二元制”职业教育品牌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点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该项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资格审核。各试点高职高院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在职人员从事本校二元制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督促工作人员严把报名资格条件,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防工作失误,严防弄虚作假。加强考生信息检查校验和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三)规范考试管理。各试点高职高院要参照普通高考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文化知识考试和岗位技能测试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安全、科学、规范。按照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强试题试卷的命制、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保密。加强考场硬件建设,文化知识考试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因技能测试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场所的测试也应参照标准化考场要求管理。严格现场评委的遴选和保密工作,确保现场评委名单绝对保密,现场评委在测试期间须实行入闱封闭集中管理。
(四)规范招生管理。各试点高职院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健全招生问责制,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五)强化追责问责。对二元制招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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