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将于2023年11月26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11月26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7:00 申论
现将本次考试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此次笔试考点设置在蒙自市城区,分别为红河州农业学校、州财经学校、州卫生护理学校、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蒙自市惠民小学、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等6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一)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教学楼(请考生从1号门进入)
(二)红河州财经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3号教学楼(请考生从2号门进入)
(三)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50米右侧
(四)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具体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
(五)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六)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南段延长线(凤凰小学对面)
三、笔试有关要求
(一)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2.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3.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请将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规定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自带物品。4.自备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考试期间建议全程佩戴口罩。5.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抵达考点。
四、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1、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2、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3、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七、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蒙自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11月25日 周六 多云 12℃~21℃
11月26日 周日 多云 10℃~19℃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
请各位报考者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预祝考试成功!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3年11月21日
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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