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作为社会组织,它既可以是人的集合,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但却不能是单个自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不都是法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并且也只有在民事活动中,才会成为法人。
(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除法人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人是完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上的独立性
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在:①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执行自己的意志;②法人组织与其成员完全相独立,不会因其成员的死亡、退出或破产而影响其存续;③法人无须依赖其他组织而能独立存在。凡需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如企业中的车间,学校中系、所,不能成为法人。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使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财产上的独立性
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与其创办人的其他财产、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与法人内部自己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完全独立由法人支配。每个法人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财产权,也只能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不能支配他人的财产;每个法人的财产权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均无权平调法人的财产。法人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保障。
3.责任上的独立性
责任上的独立性,是指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法人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其创办人和成员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人也不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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