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一旦某物为某人享受其某一方面的利益,他人就不能同时享受同样的利益,因此,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由于物权为直接支配其物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外的一切人,义务人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物权区别于相关权利特别是债权的标志。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对人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物权为支配权。物权既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权利人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所以物权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物权为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这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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